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不享有股权或份额,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谨防消费陷阱,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
协议签订后,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依据民法典规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此时消费者应特别提高警惕,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
此外,
“当前,不进行出资,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不享有股权份额,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不享有退费的权利,每份1万元,
本案中,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因此,因此,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赠送服务等,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也不承担亏损,
一审法院认为,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但究其实质,
法院查明,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不进行出资,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维持原判。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
协议还约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
本案中,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几个月后,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李淼提醒,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属于投资行为,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2021年9月至11月,